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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电子签名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完善人员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出处:chinaeclaw.com    时间:2004-12-1 10:18:00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2004年8月26日)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24日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电子签名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这三个法律案的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个法律案的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搞)(略)

    二、关于电子签名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都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排除情形作了规定,表述应当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九条中的排除规定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民事活动”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商务活动”应属同一概念,表述应当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商务活动”修改为“民事活动”(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略)
   
    此外,还对三个法律案的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三个法律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个法律案的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受当,请审议。
    

更新:2004年12月1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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