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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刷卡中奖33次 银行认为属恶意消费

作者:   出处:南京晨报    时间:2006-4-18 10:02:00
 

    超市收银主管在刷卡消费中轻松中了33次大奖,但兑奖银行认为他是恶意消费。于是,收银主管为了26400元的奖金将银行告上白下区法院。

  收银主管一月33次中奖

  去年4月到5月,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举办龙卡“对对碰”有奖消费活动,如果购物小票后4位或后3位数字与龙卡卡号相同,会得到相应面值的手机充值卡。4月30日,龙卡用户陈鹃获奖面值800元的充值卡,并领到奖品。1个月后,陈鹃再次去领奖时却没那么顺利。那次,她持有的33张凭证都符合中奖条件,奖品价值26400元。

  银行认为,陈鹃本人是华诚超市员工,33张中奖消费凭证90%以上来自华诚超市,而且平均每次刷卡金额不足3块钱,还存在15分钟内连续两次消费的情况。建设银行认为,陈鹃是恶意消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获得奖励。同时,经过向华诚超市调取证据,银行发现陈鹃刷卡消费时的签字并不一样。建设银行怀疑陈鹃作为超市员工,有可能操控收银机,获取中奖凭证,拒绝支付奖品。

  新解“只限本人刷卡”

  白下区法院去年7月12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应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对刷卡消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证实33次中奖消费中只有4次是陈鹃本人签名。对此,陈娟说,刷卡消费需要输入密码、签字等步骤,不能因为不是本人签字就推断不是本人消费。同时,银行不能限制她授权家人用卡。

  银行则认为,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银行卡管理办法,建行制定了龙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另外,有奖消费活动的宣传单上要求必须是合法的龙卡客户持龙卡活动,才有权兑奖。陈娟至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29次中奖的POS单是她本人消费的。倒是银行曾考虑到家人使用一卡的现象,推出了办理附属卡业务,但同样附属卡和主卡必须由各自的持卡人使用。

  第一次庭审焦点集中在代签POS单到底能否兑奖。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规则并没有明确禁止委托代理消费。另外,信用卡代理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陈鹃家人每次刷卡都没有受到限制,说明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认可这种代理行为。据此,本人签名凭证是有效兑奖凭证。

  收银主管打赢中奖官司

  建行方面始终认为陈鹃是“恶意消费”,但陈鹃辩解:我每次消费都花了钱,怎么能叫恶意消费。我能中奖,一是靠运气,二是弄懂了游戏规则。

  法院认为银行制定“龙卡对对碰”活动规则时,对交易金额、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间隔未作任何限制,没有做到与经营能力和专业经验相对称的注意义务。陈鹃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投机性,但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近日法院判决,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向陈鹃兑现价值26400元的手机充值卡。

更新:2006年4月18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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