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新闻出版类电子商务业务的网站,在办理ICP登记和备案前,需要办理以下审批: 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程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一、申请的条件 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 二、审批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后续程序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国家实行《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年检制度。《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六十日办理续证手续。
更新:2006年8月14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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