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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作者:   出处:www.chinaeclaw.com    时间:2008-4-2 11:38:00
 
                         晋建标字[2008]9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电信运营企业: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BJ04-257-2008,以下简称《标准》)已经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保障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信息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学习宣传,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组织设计和施工。

  二、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和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设计和建设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设施的集中配线交接间,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

  三、我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各市建设局(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核、施工、监理、质监到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标准》的技术内容纳入设计审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切实保证《标准》的贯彻落实。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及省建设厅和省通信管理据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电信设施预留预设建设管理的通知》(晋建法字〔2005〕240号)要求,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中,不得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保障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确保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和通信服务质量。

  五、为进一步配合《标准》的贯彻和实施,省建设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标准》技术内容的能力,推动我省住宅建筑信息技术的进步。

  六、省建设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将适时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标准》的执行与日常审批检查结合起来,切实把施工图审核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的管理和把关工作落在实处。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标准》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符合《标准》的要求。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更新:2008年4月2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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