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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5498号

作者:   出处:www.chinaeclaw.com    时间:2008-4-28 14:49: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5498号

  
  原告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号楼511。

   法定代表人张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存信,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鑫,男,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721弄2号511室。

   被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安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华软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清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创华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存信、孙鑫,被告东方清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杰、委托代理人黄茜、崔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创华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提供计算机软件技术培训的企业,成立于2006年10月,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2007年,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利杰从我公司离职,成立了北京东方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软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东方清软公司),也从事软件技术培训。徐利杰和东方清软件公司从事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冒用我公司教师钱林松的名义进行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我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侵犯了我公司对知名服务享有的权利。2、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实际上东方清软公司2007年6月才成立,但却宣称始创于2005年3月;没有举办第一期和第二期培训班,却宣称其将举办第三期培训班;其他虚假宣传内容还有 “现已成为中国管理软件市场具有领先地位的品牌”、“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本科生组成的朝气蓬勃、才华横溢、奋发有为的高科技人才”、“致力于政府部门、企业集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等。3、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东方清软公司利用了徐利杰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客户名单、课程体系、学员的联系方式等经营信息,在网站上利用与我公司相同的培训内容、课程体系等进行宣传;徐利杰利用学员联系方式与我公司的学员联系,将学员拉拢到东方清软公司去学习。4、散布虚假信息损害我公司商业信誉。徐利杰和东方清软公司在网站上发帖攻击侮辱我公司,并向我公司学员散布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挑动学员退学、退费,导致21名学员退学,造成学费损失101 483元。综上,东方清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东方清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1 483元和诉讼支出公证费2000元。

   被告东方清软公司辩称,天创华软公司的培训服务不构成知名服务,钱林松老师没有与天创华软公司签订独家任课合同,钱老师有权到其他公司任教,钱林松与我公司曾口头约定到我公司任教,因此我公司才在网站上发布钱老师的简历。我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即使有夸张成分,也不会引人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天创华软公司所说的课程设置等经营信息在其网站上已经公开,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不具有秘密性。天创华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网站上不利于天创华软公司的内容是我公司发布,也没有证据证明学员退学与我公司有关。综上,请求驳回天创华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6年9月,徐利杰成为天创华软公司股东。2007年4月,徐利杰将其在天创华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从天创华软公司辞职。另查,孙鑫担任天创华软公司副经理。

   2006年11月29日,天创华软公司与钱林松签订《天创华软员工聘用合同书》,约定2006年10月10日至2009年10月10日,天创华软公司聘用钱林松从事软件培训和开发。

   2007年5月,朱利平、徐利杰、黄井洋出资成立东方华软公司,徐利杰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才智国际大厦209室。

   2007年9月19日,东方华软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东方清软公司。

   2007年6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东方华软公司网站(www.sinojava.com)作了证据保全,制作(2007)海证民字第4554号公证书。东方华软公司网站上包含以下内容:“VC++高级培训班开课日期:2007年07月09日,开课地点:清华大学,主讲老师:钱老师,VC++软件工程师班第三期火热报名中”,点击进入“就业培训”;点击进入“VC++高级培训”,显示VC++课程体系,包括“深入计算机系统、汇编语言、C\C++语言、考试、数据结构和算法”等共十四项;进入“VC++班招生简章”,显示“课程优势:名师亲授、小班授课:本课程的主讲教师钱老师是美国归国IT精英……”;进入“专家团队”,显示包括钱老师、黄老师等共七名教师的简历和照片,其中钱老师简历内容为“钱老师:9年专业的软件开发经验、架构设计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精通面向对象的分析与设计,精通汇编、C/C++语言,精通VC++,精通系统底层编程,在软件加解密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曾作为技术引进人才,在美国Thinking Systems Corporation(深思公司)工作,于2006年夏季归国。钱老师曾负责并参与开发了多个项目,包括:无忧CAD系统、无忧图书管理系统、VR系统(虚拟现实)、无忧企业数据备份大师(BackupMaster)、心脏超声波检查报告系统(NuCReport)、放射科信息管理系统(NuRISK)”;在“我要报名”中联系地址为“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信息产业部电子六所大厦(927信箱)”。

   2007年6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天创华软公司的网站(www.51java.org)内容作了证据保全,并制作(2007)海证民字第4552号公证书。天创华软公司网站的“名师风采”页面,显示钱林松等共7名老师简历和照片,其中关于钱林松的介绍内容包括“8年专业的软件开发、架构设计和项目管理经验。精通面向对象的分析与设计,精通汇编、C/C++语言,精通VB、VC++,精通系统底层编程,在软件加解密领域有深厚的造诣。2005年作为技术引进人才,在美国Thinking Systems Corporation(深思公司)工作,于2006年夏季归国。钱老师曾负责并参与开发了多个项目,包括:无忧图书管理系统、无忧CAD系统、网上书店系统、VR系统(虚拟现实)、Office Automation、无忧企业数据备份大师(BackupMaster)、心脏超声波检查报告系统(NuCReport)、放射科信息管理系统(NuRISK)”;进入“开设课程”,显示VC++高级软件工程师课程安排,包括“深入计算机系统、汇编语言、C\C++语言、考试、数据结构和算法”等共十四项,开课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点击进入“我要报名”,显示联系地址为“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信息产业部电子六所大厦511室”。

   诉讼中,开创华软公司提交东方清软公司2007年11月14日网页“关于我们”的打印件,在“公司背景”中有以下内容:“注册在有‘中国硅谷’之称的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已经通过软件企业认证,是一家集培训、咨询、开发、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始创于2005年3月”、“东方清软公司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本科生组成的”、“公司下属的清软国际培训、清软猎头服务中心、清软研发中心。东方清软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政府部门、企业集团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中国管理软件市场具有领先地位的品牌”。

   2007年6月,网名为wang_tuzi9()、GoldenBird()的用户在网址为www.csdn.net、www.chna-pub.com等网站上发布了不利于天创华软公司的言论,并以“一个知道华软内幕的人”自居,言论内容有“本人知道华软”、“孙鑫绝对是个自私的人”、“他是偷张的讲义”等,并称“最近有个清软国际培训,学员的凡响很不错的。可以去听听看”。诉讼中,天创华软公司称上述言论为东方清软公司发布,但东方清软公司不予认可。天创华软公司未证明上述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诉讼中,天创华软公司为证明徐利杰怂恿其21名学员退学,提交了录音证据、培训协议、学员退班声明、退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录音包括孙鑫与学员马宁、高德鹏打电话的录音、天创华软公司员工赵岚与徐利杰谈话的录音、赵岚与钱林松谈话的录音。上述录音内容表明,钱林松并未答应为东方清软公司授课;徐利杰与天创华软公司和孙鑫有较大的矛盾,徐利杰曾做出不利于天创华软公司的行为;徐利杰在学员退班期间曾与学员打电话进行过联系,但徐利杰否认曾怂恿学员退班。徐利杰和东方清软公司在庭审中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录音未经许可,属违法证据,不应采信。上述录音均在公共场所进行,并未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依法对录音证据予以采信。

   2007年4月至6月,天创华软公司有21名学员退学。其中有学员明确写明了退学原因,如“本人对孙老师以后的课时正常教学信心不足,教学环境无法保证,对此向华软培训提出要求退还剩余未上的课时学费”、“因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保证上课质量,上课环境得不到保障,故此决定退费”、“因天创华软公司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上课环境得不到保证,特此决定退费”、“本人对今后的教学质量、教学环境不再信任,要求退费4800元”等。

   另查,2007年6月14日,天创华软公司为本案的两项公证支付公证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天创华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登记审核表、验资说明、录音笔录、《天创华软员工聘用合同书》、培训协议、收条,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1.天创华软公司的培训服务是否构成知名服务

  知名服务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天创华软公司主张其培训服务为知名服务,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培训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天创华软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天创华软公司仅以东方清软公司借其教师钱林松名义对外宣传为由主张其培训服务构成知名服务,无法律依据。

   2.东方清软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东方清软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却在网站上宣传“始创于2005年3月”,其还宣传称“已经通过软件企业认证”、钱林松为其培训教师等,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属实,故可以认定上述宣传与事实不符。东方清软公司的虚假宣传会使相关公众对东方清软公司的培训能力产生误解,并损害其他软件培训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东方清软公司是否侵犯天创华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天创华软公司主张其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课程体系设置系其商业秘密,但同时又表示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课程体系设置均可以在其网站上获知,因此上述信息并不具有秘密性,并且未说明或证明上述信息的内容、载体、保密性,故天创华软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天创华软公司还主张学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构成商业秘密,徐利杰非法利用了上述商业秘密,但并未具体说明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等事项,也未证明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天创华软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4.东方清软公司是否损害天创华软公司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天创华软公司认为东方清软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发帖和向其学员打电话诋毁天创华软公司声誉,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天创华软公司并未证明发帖人确系东方清软公司指使,亦未证明徐利杰与学员打电话的内容涉及到劝学员退学,但结合网站帖子内容如“本人知道华软”、“最近有个清软国际培训,学员的凡响很不错的。可以去听听看”等,并结合相同时期徐利杰曾经给学员打过电话的事实和录音内容中的相关内容,依常理可以确认天创华软公司的主张属实。天创华软公司还主张,因为东方清软公司的诋毁行为才导致学员退学,并因此要求东方清软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天创华软公司提交的学员退班声明中,学员明确表示退学的原因在于天创华软公司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环境,并非其他原因,因此,天创华软公司主张的学员退学系东方清软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直接导致,本院不予采信。天创华软公司据此要求东方清软公司赔偿学员退班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方清软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和损害天创华软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天创华软公司要求东方清软公司删除网站上相关不实宣传内容和停止损害对方商业信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东方清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和给天创华软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故本院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本案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网站上(www.sinojava.com)发布的虚假信息,停止损害原告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元。

   如被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元,原告北京天创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高运隆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更新:2008年4月28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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