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alamusi的博客

 



«September 2010»
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

个人说明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特邀委员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法制日报——IT法务专刊》特邀专家 工作期间,参加了我国电子商务与IT领域的多项重要法律课题的研究工作, 为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研究"的项目主持人。还主持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课题——中国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研究;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网络交易实名制研究;中国信息协会课题——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等重要研究项目。 为《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重要电子商务政策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还参与了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及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2000年7月创办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目前该网站已是国内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主要交流平台,已连续三年日均页面访问量稳定在3000人左右,固定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客户近1000人,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主要提供电子商务、网络及相关领域(信息化、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领域,IT及电信领域,高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信息,设有英文版。下设两个子网站:网上交易保障中心(亦称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www.315online.com.cn,在线争议解决中心——www.odr.com.cn。 十多年来,在国内外报刊上共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四十余万字,内容涉及电子商务及网络相关法律问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IT法律问题等几个方面。曾先后在《中国计算机报》、《国际商报》、《中国电子商务杂志》、《互联网周刊》等上开设专栏,探讨电子商务与IT法律问题。 主要著作:《计算机2000年问题法律指南》(群众出版社1999年)、《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等。

公告

欢迎大家光临,请多提宝贵意见!


我的分类(专题)

日志更新

最新评论

留言板

链接


Blog信息
blog名称:alamusi
日志总数:80
评论数量:720
留言数量:169
访问次数:504113
建立时间:2005年3月30日





我看网络实名制
alamusi 发表于 2010-3-29 10:48:03

网络实名制是个长期以来争议不断的话题。一方面,当人们面对越来越多的网上低俗与不良信息、黑客与木马、网络谣言和暴力、网购欺诈,以及个人隐私被人肉搜索随意侵犯时,我们就会听到那些发自肺腑的、咬牙切齿的尽快实现网络实名从而追究侵害者责任的呼吁;而同时,相反的声音也会旋即响起:省省吧!网络实名制破坏网络民主、损害言论自由、监控网民行为、泄露网民隐私、增加管理成本,不可行、没必要!

如果我们综合一下历年来自不同渠道的关于要否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网络调查,还会发现否定的声音一般是站上风的[1],这也难怪,毕竟被人肉搜索的人在网民中还是少数中的少数。[2]那么,怎么看待这样一些争议及网络实名制本身呢?是否我们也应像韩国一样力推网络实名制,如果实施网络实名制,又需要把握一些什么样的策略呢?

作为一个常年从政策法律角度关注中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者,我也想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看网络实名制

在标榜变化和多样性、个性化与自由的互联网世界,没有百分之百没有争议的事情,实施网络实名制更是如此,争议永远存在而且一定相当激烈。是否及如何实施网络实名制是考验各国执政者应对信息网络社会挑战的一个紧迫而艰巨的命题,不仅需要智慧、耐心和魄力,更需要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拿出最能够兼顾互联网治理和发展的解决方案来。

对于网络实名制,从政策法律的角度,我的基本判断是:

首先,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规范化的大势所趋。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没有主体身份的明确,再完美的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条文都只能是空中楼阁。所以,毫不夸张地说,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基本都是以身份实名为主要目的的电子签名法了。

不过,在此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我这里说的实名制既不是全盘的实名制,也不是强制的实名制,更不是前台的实名制,后面我会做进一步的说明。

有时我们在北京的大街上开车,会见到个别遮挡车牌号尾号的汽车,其逃避管制和责任的意图昭然若揭。也就是说,不怕承担责任的人是不惧怕实名制的,反之,不想承担责任的人往往喜欢非实名制,而意欲违法犯罪的人更是活生生地把实名制匿名化。匿名化藏污纳垢的本性可见一斑。如果做一个有些夸大的比喻,那么,现在匿名化的互联网就好比大家都不挂牌照的汽车,天马行空的自由与宽松背后是不断塞车、刮蹭甚至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而无人承担责任的巨大代价。当然,我也不主张把互联网上所有的“车子”都挂上“车牌”,还是要采取自愿的原则,至少要让我们看到有“车牌”的“车子”,乘坐哪种车让用户自己去选择,而那些没有“车牌”的“车子”也允许其上路,但要严格“限行”和“限速”!

我国的互联网正在由娱乐型互联网、信息型互联网更多地向消费型、生产型和社区型互联网转变,网民也在逐步发展为网友和网商,所有这些进程深层次反映的都是赋予了网民更大的权利和主动性、互动性,也更加紧密地把网上与网下的生产、经营、消费、工作、教育、医疗等结合起来。权利愈大、义务和责任愈大;网上网下结合愈紧密,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也必然愈大,更需要规范和治理。而所有规范、治理与落实义务、责任的前提都是落实主体的身份。

其次,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欺诈、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不是一条狗的虚拟世界会助长侵害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和蔓延,互联网难免会沦为低级趣味、阴暗心理、暴力、漫骂和发泄的温床,难以为社会所有效利用,互联网的秩序和治理也无从谈起,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游戏等也都难以得到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逐步实现内容分级,保护青少年的基础。在净化和治理互联网的过程中,对于青少年的保护无疑是重中之重,大力提倡行业自律的美国也“破天荒”地先后通过了保护青少年的《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三个法律文件。在这一过程中,针对青少年的网络内容分级成为各国普遍看好的有效手段。而内容分级一定是以区分受众为前提的,实名化又是有效区分受众的“不二法门”。同样,在防止网络游戏侵害青少年领域,实名化对于防沉迷、网吧治理也是必不可少。

第四,网络实名制是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的空白,但从该法实施五年的情况看,目前我国的数字签名主要是应用在电子政务领域,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没有派上用场。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目前更多地是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参与和担保来保障交易安全或弥补法律的不足的,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交易的参与和担保往往也都是以卖家的实名为前提的。

还有,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是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个性化有时意味着量身定制,量身定制需要锁定用户,当然非实名也可锁定用户,但毕竟实名化对锁定用户更有利。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针对积累的大量用户数据的分析对企业和行业都很有价值,如果这些数据来自实名化的用户,其真实可靠性就会更高。

第五,良性的网络实名制制度设计不会破坏网络民主、侵害个人隐私。就像检举举报可以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一样,如果我们把网络实名制设计为局部的实名制或有条件的实名制,允许匿名发表和实名发表共存,只是鼓励和引导论坛和博客向实名化转型,则不仅不会破坏网络民主、打击民意表达,还会提高网络意见的参考价值,促进网络社会的监督。

说到实名制与网络民主,赞成网络匿名的人往往会举无记名投票的例子,开始我也差点就认同了这样的观点。但转念一想,完全不对呀:无记名投票一般是由特定的人群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进行的,操作流程是透明的,也是可以互相监督的。虽然选票是匿名的,但如果有一个人往票箱里投了两张票或上去投了两次票,其他人是可以马上制止的,也就是说,无记名投票是靠流程的透明化和可监控来保障结果的公正性的。而网上的匿名调查恰恰缺乏这两点保障,就像在马路上随便设一个没人监督的投票箱一样,一万个人的社区可能是收到了一万张票,但这些票可能完全出自一人之手。

对于实名制可能带来的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我认为,经过周密的法律和制度设计,随意散播和侵犯因实名而收集的个人信息也是完全可以制止的,其难度其实并不大于实施机票实名制、住酒店实名制带来的挑战。个人姓名与办公电话、邮箱等基本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本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学话题,而这些保护信息的两难是:一方面,我们在买机票、网上网下注册会员、网上聊天、入驻酒店以及参加展销会、研讨会时随意散布这些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又在为别人知道了这些信息耿耿于怀。而当我们面对非常关键的涉及我们这些信息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时,我们又从不细看。

其实,要想参与到信息社会中来,每个人的基本信息的充分流通和公开是必须的,否则信息社会寸步难行,而保护的关键是要制止别有用心的人在得到这些信息后的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如敲诈、诽谤、冒充等。

第六,网络实名制并不一定会真正会增加社会成本。对于实施网络实名会增加社会成本的问题,其实,在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增加一两种功能和服务的边际成本是非常低的,即便有一点成本的增加,相比于其因减少侵害和风险而带来的巨大效益,也是非常值得的。还有,有人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如像韩国那样推行实名制成本过高,这种观点我也是不能苟同的。网络一旦建成,与区域的大小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现在的网民基本都是能够方便地接入互联网的人,增加身份验证的环节本身不会过高地增加成本。

二、如果实施网络实名制

首先,实施网络实名制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笼统地讲网络实名制没有意义,也非常容易引发质疑和争议,也是各种调查得出多数网民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主要原因。网络应用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多样性,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快速更新换代、用户需求个性化、分散化等特点,其所牵扯的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冲突和不平衡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所以网络实名制的推广切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

网络实名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很多子集,基本可分两大类:基础层实名和应用层实名。基础层实名包括:电子邮箱实名、用户名实名、账号实名、即时通讯工具实名、网站实名、域名实名等;而应用层实名又包括交易实名(包括卖家实名、买家实名)、发表文章实名、论坛发言实名、QQ群管理员实名、博客实名、支付实名、网游实名、婚介交友实名,等等。

其实这里面大家最关心的或者说是矛盾最集中的领域,只是论坛发言实名和博客实名等,这一领域的风吹草动极易引起网民的关注,而多数人也错误地把网络实名制等同于论坛和博客的实名制,等同于对网民言论的打压和管制。所以,实施网络实名制应从基础层实名和大家比较容易接受或条件比较成熟的应用层实名入手,如网上交易中的卖家实名、支付实名、网游实名、婚介交友实名等,取得更多网民的理解和认可后,再在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引导更广泛领域的实名化应用。

其次,实名制网络与匿名制网络一定是并存的。就像现实生活中买一般的东西也非实名一样,我并不赞成全盘的实名化。也就是说,实名化网络与匿名化网络可以并存。在此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引导实名化网络的扩展。比如,你可以办一个非实名的论坛,我也可以办一个实名的论坛,当然开始你的人气可能是比我的论坛高的,但由于我的论坛可以找到责任人,我作为主办者的法律责任一定是相对较轻的,其上的言论和调查也更可信。长期发展下去,谁能笑到最后,自有市场说了算。

第三,“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应是最佳选择。根据各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经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应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也可最大限度地鼓励自由发表言论、保护个人隐私。当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落实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密切配合和严格保密,只向执法部门和权益受侵害者披露。不过,“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实施的最大挑战还是身份信息和本人的核实问题[3],网络服务商虽然可以通过公安部的身份信息核查平台核实身份信息的真假,但不可能像银行一样面对面对核实提交身份信息者就是本人。对此,我认为可充分引入网络视频来尽量准确地“验明正身”。

其实,传统的传媒领域就是实施“前台匿名、后台实名”最好的例子,或者说,我们常说的“文责自负”也是以报纸或出版社能找到真实的主体为前提的。虽说是“文责自负”,报纸和出版社也都是要承担严格的责任的,而根据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网络媒体只是在“明知”的前提下承担责任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责任上的巨大差别可见一斑。

第四,实施网络实名制一定要“全国一盘棋”。网络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跨区域性,所以在实施实名制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赞成地方先行和探索的模式,一定要“全国一盘棋”,否则这样的探索只能带来更多的“烈士”和负面影响。广东早在02年就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至今有多少人还记得它?而旨在推进实名制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也似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而不了了之。

第五,实施网络实名制应以自愿、引导、鼓励为原则。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网络应用更加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使网络社会更加和谐健康,而不是要监控网民,把网络“管死”。这就需要我们在充分考虑不同应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和广大网民的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寻找最佳的切入点和方法。

第六,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关键是底层实名化。虽然基础层实名包括电子邮箱实名、账号实名、即时通讯工具实名、网站实名等,但基础层实名的基础则是银行卡实名和手机实名,即底层实名,否则网络实名制无从谈起。虽然银行卡等的实名已执行多年,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不少审核不严的问题,不仅使上层的实名制形同虚设,更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第七,实施网络实名制要区分传播和影响范围。毋庸讳言,互联网已成为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传播渠道,同时也是受管制最少的媒体。虽然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具备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没有编制新闻的权利,但事实上各大门户网站已通过转载网民在博客或论坛上的言论的方式绕过了这样的管制,而这些非主流的爆料信息等似乎更受网民青睐。虽然我们并不赞同一定要像管理传统媒体一样管制互联网,但如果您的个人“日记和言论”既然已经等同或超过了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影响力,是不是也该承担起码的责任和义务呢?至少是后台实名以便文责自负吧,而门户网站等也应只转载或传播后台实名的博客或论坛的言论。

如果从传播范围和影响上来区分网络传播,大致可分三种:点对点传播、特定范围传播(如用户数载一定数量级内的QQ群、小区论坛等)、向公众传播(开放式的,访问量很大的论坛、博客个个人主页等,如十万用户以上等)。其中向公众传播的原则是实名化,点对点传播一定是无需实名的,而居其中的特定范围传播是需要引导的,鼓励实名而不强制。

最后,实施网络实名制要充分尊重市场自身的选择、借鉴企业的成功经验。其实,是否实施实名制和如何实施实名制,市场已经做出了很好的选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淘宝的实名验证、支付宝通过向银行同名账户打钱方式的实名验证等,都是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1]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1843人参加的调查中,83.7%的网民明确表示反对网络实名,仅有15.6%的人表示赞同。

[2]民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力推网络实名制的韩国,其门户网站“DAUW”于20032月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反对实行实名制的比率为33.4%,大于32.3%的赞成比例。而在实施网络实名制后,韩国最大的门户网站“NAVER”的在线调查显示,赞成者增加到80%,反对者则缩减至18%

[3]据媒体报道,年初工信部向各地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印发通知,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这份通知要求,个人网站备案信息要经过真实性核验,照片必须是现场采集并留存的彩色正面免冠照。各接入服务单位在今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今年9月底前,要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阅读全文(420) | 回复(0) | 引用(0)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



站点首页 | 联系我们 | 博客注册 | 博客登陆

Powered by oBlog 2.52 © Copyright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page refreshed 14063924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