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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说明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特邀委员 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法制日报——IT法务专刊》特邀专家 工作期间,参加了我国电子商务与IT领域的多项重要法律课题的研究工作, 为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研究"的项目主持人。还主持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课题——中国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研究;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网络交易实名制研究;中国信息协会课题——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研究等重要研究项目。 为《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重要电子商务政策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还参与了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及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2000年7月创办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目前该网站已是国内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主要交流平台,已连续三年日均页面访问量稳定在3000人左右,固定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客户近1000人,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主要提供电子商务、网络及相关领域(信息化、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领域,IT及电信领域,高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信息,设有英文版。下设两个子网站:网上交易保障中心(亦称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www.315online.com.cn,在线争议解决中心——www.odr.com.cn。 十多年来,在国内外报刊上共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四十余万字,内容涉及电子商务及网络相关法律问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IT法律问题等几个方面。曾先后在《中国计算机报》、《国际商报》、《中国电子商务杂志》、《互联网周刊》等上开设专栏,探讨电子商务与IT法律问题。 主要著作:《计算机2000年问题法律指南》(群众出版社1999年)、《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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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网络删贴公司和报道公司应付的法律责任的采访
alamusi 发表于 2010-5-4 18:30:23

背景资料:

   根据最近的调查和采访,有这样一家网络媒体公司,经理人手下拥有5-6个网站,然后会在同一时期集中发布关于某一企业的负面新闻帖子,有转载别的媒体的(甚至是半年前的新闻),其中也有自己采写的。这种集中爆发导致百度等搜索引擎能够很快抓取到这个企业的 新闻,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企业负责人就会联系这个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会提出合作方式,然后表示合作后可以删帖,甚至根据合作形式不同还可以发布正面新闻。

       

采访提纲:

1关于网络媒体的成立:注册成立一个网络媒体的程序是不是很简单?建立网站来发布转载新闻是什么人都可以、很容易做的么?成立网络媒体有没有需要什么法律程序,需要备案之类的么?有没有人对这样的小网络媒体进行监督?

 

 答:根据05925日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包括三大类,其中就包括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等服务,其设立应取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审批,并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场地、人员、资金、制度和业务条件,如企业应具备10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等。只有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单位刊登本单位已经发表的新闻信息时,才可以在当地新闻办公室备案。

    同时,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2、网络媒体的言论责任:互联网上这种现象非常多,是不是互联网媒体对言论负有更小的责任?网络媒体随意发布和删除帖子,现在是否有法律法规约束?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相关规定?

 

  答:通过对法规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不是没有规定,也不是没有约束,也不是就可以负更小的责任,只不过是互联网确实具备较强的隐蔽性,而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与网络相适应的强有力的执法、监督体系,能否实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使得侵权违法者得以躲避在互联网的茫茫人海中恣意妄为。

  当然,鉴于互联网的非实名化、动态性和海量的信息和参与者,实现及时、有效、事前的管理确实非常困难,需要从主体部分实名、转载主体合法资质、信息删除过滤机制、转载者的审查义务、利用信息发布从事违法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多管齐下,达到治理的效果。

 

3、关于合作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否涉嫌敲诈还是在打擦边球?有法律规范这种媒体合作形式么?

 

  答:我认为这种所谓的合作就是涉嫌敲诈勒索,这在法律认定上并不困难,可能正是被敲诈者对法律及网络监管的不了解才导致对这些敲诈行为的听之任之,助长了这些人的嚣张气焰。

 

4、法律规范:您觉得需要从哪些方面才能规范下面三方面行为,包括随意发布和转载企业负面新闻、随意删除帖子(甚至有专门删帖公司)来控制舆论、以隐性的方式去敲诈企业?

 

  答: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第一,被敲诈者应该勇敢站出来去国务院新闻办或地方新闻办举报,同时向执法机关举报,通过几次重点事例的法律制裁来明确告诉广大网名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人管的;第二,国务院新闻办等管理部门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做一次或多次广泛的审查,查处那些违法违规运行准新闻网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制裁,以儆效尤;第三,虽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转载等行为只有在明知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责任,而真正实施有效侵害的往往是这些可以汇集很多信息或帖子的别有用心的转载者。所以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和执法部门针对这样的情况抓几个典型案例,找到转载者在被通知前就明知的证据,根据其主观恶意予以处置,避免“安全港原则”成为某些人利用法律实施违法行为、牟取不当利益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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