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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由网上交易引发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交易秩序和诚信规则的行为也随之增多,影响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信心,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西、四川、重庆、福建等地的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对网络交易予以规范,但在国家层面,统领全国网上交易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还是一直处于空白状态,鉴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大量的跨地域性,国家层面的管理规则的出台就显得非常必要和及时。
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分别从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规范、交易及服务行为的规范、交易平台的义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进行了规范,针对网络交易实名化、各方权利义务的清晰化、交易服务平台责任的明确化等关键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结构清晰、职责明确、措施有力、原则把握宽严有度、文字准确,具备可操作性,兼顾了参与网络交易的多方的利益,符合现实需求,有利于促进消费者保护和网络交易服务的共同发展,营造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和精神。
并且,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我们还看到了诸如“鼓励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档案”、“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等具有较强政策创新性的“亮点”。
尤其是针对最为敏感的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注册问题,该征求意见稿采取了自愿登记注册的做法,充分考虑了网络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体现了对网络交易发展的鼓励和支持。我们的管理部门在对新经济形态的监管方面已越来越成熟,“发展与规范不可偏废,规范是为了发展的原则”、“自愿和引导的原则”、“以网治网的原则”、“行业和企业自治优先的原则”都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我们更希望在具体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也能本着这样的精神去执法。
而鉴于网络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规范网络交易也不会是一步到位的过程,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小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
1、文中分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而网络服务经营者又包含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这样的分类感觉有些容易产生混乱,比如网上***杀毒软件、音乐、电影等,应该算网络商品经营还是网络服务?网络数字产品的商品交易和服务已经越来越难以严格划清界限,所以我们建议统称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而可将网络交易平台等称为“网络交易的服务提供者”,这样结构会更加清晰,也有利于明确他们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即建议将文中所有的关于“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称呼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
2、网络实名化是网络交易规范的难点和关键点,征求意见稿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是本征求意见稿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还是希望能针对有些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比如:
第十条要求经营者在其网站主页或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但如何确认该营业执照中的主题就是这个网站的拥有者?从逻辑上时存在缺陷的,也就是说,某个骗人网站完全可以在其网站上罗列出一家合法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内容而在背后大肆行骗,让别人“背黑锅”。
我们知道,网站的登记、备案、许可目前是在通信管理部门,而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那么,网站和经营主体间的所属关系渠道如果打通,工信部和工商局在主体身份方面的合作如何有效建立,都是需要认真予以考虑的。即,要么把网站的登记也放到工商部门,要么就建立工商和工信的切实合作体制。
有鉴于此,我们的建议简单概括为:第一,在有关文件或规定中明确要求所有经营者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时提交网站信息,将网站信息列入现有营业执照信息中的一部分;第二,在要求网站列明营业执照信息的同时,列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的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的编号和信息,便于用户去通信管理部门网站核实;
3、第十条讲到网站应当在主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虚拟过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其电子链接标识,对于这些标识,建议国家统一,包括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及格式,否则各地、各企业各自设计标识,会非常混乱,不利于消费者识别,也更容易真假难辨。包括最早的红盾标识等,如弃用,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大多数消费者是不太明白其中的真假及有效与否的;
4、第三十二条提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此,我们认为,网络交易的管理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就像各地的网监部门和知识产权法庭都没有设置到县一样,网络交易还不宜直接由县级工商部门管理。建议在“含县级”前加一个“不”字;
5、第三十五条有”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的字样,但现在的网站不都是许可制的,备案的多,真正办理ICP许可的网站并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