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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叫张三的河南人诈骗被抓了,媒体报道的标题不是“张三被抓”,而是非常雷人的“河南人被抓!”,类似的一幕正发生在我国一些媒体对“人肉搜索”的报道中!
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虽然该法中第36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在“明知”情况下的责任,但这一其实早已在我国司法界裁判网络侵权案件中实施多年的一贯做法和判断标准愣是被媒体解读成了“人肉搜索”的禁令,在我看来,是明显的误读和“误判”!
我想在这里郑重表明我可以负责任的观点:
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其实和讨论菜刀是不是凶器一样的毫无意义,菜刀在厨房里使用是普通工具,在大街上使用就是凶器,违法不违法和菜刀本身没什么关系;人肉搜索如果仅仅搜索人名谈不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用于举报违法违纪官员更是合情合理合法,而在不出格的范围内用于社会舆论监督更是利国利民利社会(这里的不出格可以界定为尊重事实、不侮辱诽谤辱骂、不揭露他人隐私)。所以绝不能全盘否定人肉搜索,其本身只是一个中性概念,有好的“人肉”,也有不和谐的、侵权的“人肉”。我希望我们的媒体去引导大家关注“如何规范人肉搜索”这样的话题,而千万不要再用“人肉搜索违法”这样的命题去侮辱互联网了。
对于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我认为也不能解读成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该条针对的是普遍的网络侵权行为,而不管什么样的网络侵权行为,对于可能承担间接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以“明知”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该条是普适性的,责任的承担也是有明确前提的,任何绝对化、扩大化的解读都是对执法和舆论导向十分有害的。
从政府到社会,从企业和媒体,对于互联网的作用和影响的认识都在逐步树立,在这一过程中,最忌讳的就是“一刀切”和“一棒子打死”,而媒体更应审慎负责,切不可因一知半解的言行误导公众、贻笑大方。就像互联网本身无所谓好坏一样,人肉搜索也具有中立性,在没有规则指引下的滥用就会变成“洪水猛兽”,而在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下,它完全可以更多地体现出发挥社会监督,促进社会民主,建设和谐、透明社会的积极一面。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可能有比喻不当,只为说明问题,绝无任何恶意。 |